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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车辆擅自更换标识 [打印本页]

作者: 上校    时间: 2005-11-8 11:33
标题: 关于车辆擅自更换标识

新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补充条例细则里关于擅自更换车辆品牌标的处罚办法 私自更换车辆品牌标识等有意混淆、冒充知名品牌、型号的行为,将由交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扣押、没收车辆等处罚办法;因同时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如被侵权的车辆品牌所有者或生产单位(即所换标的品牌)提出诉讼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款,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协助、提供换标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另,按规定换标的车是不允许通过年检的。


作者: 独自流浪    时间: 2005-11-8 16:08
             哈哈 此规定好   免得我认不清什么车
作者: xlxr    时间: 2008-11-3 14:00
无意中搜出的精华啊,顶起来~
作者: 郑大    时间: 2008-11-3 16:15

作者: east_ly    时间: 2008-11-4 13:31
呵呵,学习了
作者: 太阳升    时间: 2008-11-4 14:35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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