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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国式召回:剑刚出鞘 锋芒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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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1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自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到现在已接近一年半了,已经陆续开展了多次召回行动。截止到发稿时,已先后有28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对46种车型395929辆缺陷汽车已实施和拟实施44次主动召回(详见文后附表)。对于一项已有着四十年历史的汽车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在中国还算是一个新事物,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停留在概念意义上,对召回的理解可能有所偏差,它的自身完善还需要一个漫长过程。但在消费者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在将“安全”提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的今年,在中外召回制度鲜明而直接的比较面前,我们对召回有着更多的期待。

你了解汽车召回吗?

据中国汽车召回网的网上调查,在笔者截稿之时,按了解程度划分,对召回制度不甚了解的人占有绝对比重,约占总受访人数的43%。(详见调查比例图)。那么汽车召回制度究竟是什么一回事。按照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定义,“汽车召回”(RECALL)是指按要求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进行的消除其对已投放于市场的汽车,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而使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以达到消除事故隐患的目的。


召回并不是万能的

在很大部分消费者的字典中,对召回有着一种误读“车子只要有问题,就会被召回”。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规名字本身来看,召回围绕的对象只是缺陷汽车,《召回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缺陷”的定义:“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根据这一定义,召回的汽车必须具有共性的普遍的问题,即是有一连续车辆识别代号(VIN)号码的多台车,而不是某台车或个别几辆车的个案情况。所以,如果车主发现车子的问题并没有一定数量的问题伙伴,对召回这种维权途径就不要再有什么期望了,要不也是白费劲,更不要到展会上、到4S店去挥锤砸自家车,损失可是自己的。

召回的汽车买不得吗?

汽车可能是目前最为复杂的大宗消费品了,集机械、电子、光学、化学等多学科之大成技术。在生产流程上,构成整车的上游部件厂商数以百计,而不断的车型改款增配又会使部件之间的组合形式多样化,再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也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排异反应。所以,被召回的车并不是质量差车的代名词,相反从目前的中外召回制度的实践上看,实行召回的车往往是具有较强实力的大牌厂商,召回应视为一种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和行动。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最近有些厂商针对一些无关大碍的微小缺陷实行召回,如去年11月底,日本丰田对351辆LAND CRUISER PRADO因副驾驶席靠背后面小桌板的警告标签是英文不是中文而实行召回,“为召回而进行的召回”实际上是一种营销策略。而众多小型厂商很少有面对召回的勇气和信心,难道不召回的车问题就少吗,好象很难得出这样的答案。

硬不起来的部门规章

中国召回制度核心法律依据是就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虽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拉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作为联合发文机关,好象四家都管的事就不是小事,但实际上只有国家质检总局才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而大家知道国家质检总局从禽流感到各类商品的检验检疫都要管,好象对召回也是心有余而不足,这个部门规章更多的对汽车行业是指导和引导意义,约束力不足。而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法》则是具有极强约束效应的法律,联想到这个月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希望我们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也能早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

处罚力度隔靴搔痒

中国《召回规定》的“罚则”一部分写得特令人费解,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召回的,也只能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对一家至少拥有数百上千亿资产的汽车制造商,这恐怕连毛毛雨都算不上,至多就是一口哈气儿。对于这一可能连一台发动机都买不来的罚额,好象也只是象征意义。美日的召回罚款则是相当严厉的,美国最多可以用亿美元可做单位,可以高达上亿美元,真正能起到一定的威慑惩戒作用。以前我就在国外一家漫画网站(http://www.cartoonwork.com)看到这样一幅冷幽默(见图),说的是车主将召回的车推回到厂家时,厂家已经因召回倒闭破产。


无脸面对国III

转眼之间,北京实行国III已近百天,国III在全国的推开已是明确的事。环保也是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与环境”的一层注解,召回在这方面就出现了缺位现象。环保召回也是国际惯例,欧洲汽车产品要在正常行驶5万英里后仍要保证能达到环保要求,否则就要进行召回。而中国只重视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忽略了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保护过程。如果当初因为燃油品质和汽车排放标准方面的原因未能将环保召回列入其中,现在修订规章,增补环保方面的召回要求的时机业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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