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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保险公司“按新车上险 照旧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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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2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竟大行其道。

记者日前对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车型 配置 图片 报价),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则被无辜“吸金”。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呼吁,保险行业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多年难以铲除,折射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任务十分紧迫。

旧车只值三四万

保险须按十万交

北京车主王女士非常纳闷,她一辆开了12年的桑塔纳(车型 配置 图片 报价)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是10.08万元。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告诉王女士,根据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样一来,王女士1999年买的桑塔纳就要按照新车标准交保费。但若按旧车入保,她至少可以节省六七百元保费。

业内专家指出,相比之下国外的车险则更多的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车型及其出事概率等多种相关因素综合计算保费,而非使用“一刀切”的做法。

就王女士的车辆入保问题,记者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三家公司不约而同都给出了10.08万元的保额定价。三家公司的客服人员都告诉记者,他们的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新车购置价。

但 记者登录汽车之家网站查询到与该款车型类似的目前在产排量1.8的桑塔纳车型,其厂商指导价仅为8.98万元。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给出的新车购置价比市场 价高出了12%左右。当记者询问为何保险公司车辆定价比市场上的新车价还高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统一定价”,也有保险业务员称“保价中含新车 购置税”。

专业人士解释说,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此举或涉嫌违法,可见保险公司存在定价“虚高”问题。按北京市近500万辆的机动车保有量计算,若每辆车皆按 新车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从车主们身上“吸金”的数量相当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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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21:46 | 只看该作者
保险按新车收费

赔付却按旧车算

记 者调查发现,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的车损险保单中,都标明确定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价两种方式计算,投保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 种方式投保。但在实际操作中,车主的选择权被保险公司剥夺。人保和太平洋保险电话车险工作人员大多表示,只能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

更 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王女士保单背后的条款写明,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应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 赔款。根据该条款,9座以下非运营客车按月折旧6%。计算,最高折旧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也就是说,王女士的车现在如果被全部撞坏,她最多只能拿到 新车购置价的20%,也就是2.016万元。这显然与多数消费者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

有专家指出,如旧车按照新车价格赔偿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例如“碰瓷儿”诈取保费等现象,但这也不能作为旧车应按新车标准交保费的借口。

记者就这个问题询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因为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不可能换一个旧的零件给车主。而且如果车主一年多次发生事故,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无论行驶多少年的机动车,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

对 于该解释,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合理。尽管部分损失占索赔案例中比例较多,但其中如剐蹭等大多数案例的损失赔偿金额很小,故以此为由放大到全 部案例是不合理的。此外,保险公司并未公布其赔偿总额中车辆发生全损占比是多少,如此直接将全部车辆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并不公平。

中 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也表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车损事故发生后,无论用新的零件还是用旧的零件,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与 零件新和旧没有关系。若车辆保额是80万元,即使因修车零件花了100万元,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赔。邱宝昌建议消费者向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投诉,或者通 过法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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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21:46 | 只看该作者
条款明显违法

却始终未取消

实 际上,目前已经有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向车主退还多收保费的案例。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的一辆轿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2010年保额是19万元,然 而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如果车辆发生全损,高先生最多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他认为多交了保费,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 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 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由于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法院也将这起诉讼案件列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指出,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该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所谓“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

“既然保险公司的条款明显违法,但为什么就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掉呢?显然这些公司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眼里。”许多车主在对比了保单和保险法的条款后,感到非常气愤。

“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早点废除,这对于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行业形象至关重要。”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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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08:23 | 只看该作者
明白啦 · · 保险公司的选择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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