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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2015年底,对于黄标车的问题,再次归纳总结了一下,与大家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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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四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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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接近2015年底,对于黄标车的问题,再次归纳总结了一下,与大家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帮助,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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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 07:16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天朝的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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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6:34 | 只看该作者
被迫黃并没有让你报废啊!只是限区域行驶,打官司估计你要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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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09: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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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0:21 | 只看该作者
这得组织各种论坛的版主们,组织下再行动,人多力量大么,不过估计还会黄,因为老百姓怎么能跟政策作对呢,回头一个莫须有.........咱们是羊,养肥了才能杀..........怎么解决
低四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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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19:16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已经把起诉状格式领回来了,法院让我准备材料证据再去立案~
越野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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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14:54 | 只看该作者
顶起,因我的车也被黄了
低四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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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21:07 | 只看该作者
我准备走诉讼程序了,我感觉这已经不是我自己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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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21:39 | 只看该作者
你懂的,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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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9:04 |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强8888888888
阿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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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4:06 | 只看该作者
操蛋的政策
我 的车 刚刚被黄
低四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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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0:50 | 只看该作者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合格是什么意思啊,就是可以上路行驶,不是放在家里摆着看!!!
低四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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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09:59 | 只看该作者
好吧,先不讨论划分黄绿标是否合理合法,既然黄标也是合格为什么限行呢?为什么不给审车呢?综上,限制黄标车行驶,不给黄标车年审,都是违法侵权行为

我泱泱大国现在连传统文化都受到洋文化的冲击岌岌可危,更何况汽车文化。现在利益是第一位的,为了拉动经济拉动内需,不惜一切手段,雾霾、空气污染,很好的借口。目前中国,一辆车要“活”十几年是很难的,上世纪五六七时年代提倡勤俭节约,因为造一辆车需要资源的,造一辆车要污染环境的,报废一辆车更污染环境。车辆的维护很重要,车辆维护的好,用几十年没有问题,这才叫可持续发展,这才叫环保节约。走出国门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在国外车辆可以使用几十年,保养得很好,没听说限行,有“老爷车”这个概念。可笑的是国内也崇洋媚外搞什么老爷车展,车都是老外开来国内,到处巡游,警车开道,不知道你们的目的是什么?想证明我们开放了?我们文明了?我们与国际接轨了?不懂~

黄标车这个概念的出现将会给汽车生产销售行业带来春天,估计照此下去会不断提高排放标准,不断出台新的政策,不断的把绿标车变成黄标车,大家可以想想吧,不停地报废不停地购买新车,于是拉动GDP,真正受益的是利益链条上的“每个环节”!
温水煮青蛙,预言已经实现,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限制国一标准的汽油电喷车上路行驶了,这个还是所谓的绿标车,一旦无人用法律手段来限制公权力的膨胀,此法必将被各地纷纷效仿!这个限制就与“黄绿标”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汽油车的恶梦终于到来了,今天是国一,明天就会国二,国三国四的车还会遥远吗?
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公权力的膨胀依然是毫无节制的,在机动车黄绿标的争执中,在环境保护的压力下,所涉及到的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已经无人关注,因为汽车与房子在价值上无法完全等同,但是强拆一辆汽车与强拆一座房子,本质上却是一致。
为什么拿私有机动车开刀,因为这个群体数量庞大利益可观,是个体,是社会基本层,从社会各个方面,现在损害普通百姓的利益代价成本很低,甚至低到为零,不需要有人出来解释负责,所以公权力毫无节制,一纸政令,百姓就得接受,所谓的听证会其实就是遮羞布,走走形式而已,有抗争就在衙门口挂上“回避”衙役列班。
为什么拿机动车开刀,因为机动车在我们身边,每天接触,能看到冒黑烟的车在道路上行驶,反感很直接,所以大家都支持淘汰,但是概念被模糊了,路上常看到冒黑烟的绿标车跑得欢,因为出厂达到了国几排放标准,反倒是无黑烟的被黄标车成了过街老鼠,这就是实事求是?糊涂了吧,想不明白。接着说,化工厂您天天能看到吗?那些高污染企业大家天天能看到吗?看不到吧,所以反感不直接,对吧?那些污染排放比机动车排放怎么样?那些排放不随空气流动吗?华北的雾霾都是机动车惹的祸?退一步说,限行能解决问题吗?空气不流动吗?答案是流动的,所以限行不是根本目的,环保只是借口,根本目的是让你再消费,这是关键!

众所周知,财产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不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但中国今天的发展模式已经达到了人类大气污染史的顶峰,并对周边国家、世界气候产生了严重影响。中国大气污染主要来自其低劣的工业技术和众多的楼房、道路、桥梁、地铁等建筑施工工地。机动车污染不足其空气污染的十分之一。
    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很好,但不应由私人买单。被黄标车是由合法企业依照政府制定的严格标准制造的合格产品,公民依法购买并纳税,政府无任何理由限行、强制淘汰,这属于严重反公民财产权的恶劣行径。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内容,世界也没有任何国家因环保或其它原因限行、强制淘汰私人机动车的先例。同时,以部门的规定,限行、淘汰公民合法财产也不符合当前中国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
大量的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汽车被淘汰严重浪费了资源,不符合中国政府科学发展的口号,严重浪费了自然资源,也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报废一辆车就不污染环境?造一辆新车不是更污染环境吗?
    淘汰公民合法财产应给出合理的价格补偿,并由政府或制造商买单。因为公民购买的汽车是政府批准厂商制造的合法、合格产品,强制限行、报废由公民个人买单,不符合民主、法治理念。
2013年成都的被黄标车朋友说得很好,“我们是在以身护法!!!”

欢迎大家讨论补充,有不当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谢谢~
低四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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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09:58 | 只看该作者
维权可参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安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
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分析,对在用车检测适用其出厂时注册的检测标准,合格的发合格标志,黄标也是合格标志(黄标贴上写着!),有合格标志就可以上路行驶,这是法律规定的!}

     那么,再来看看新法,201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分析,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拒绝合法的机动车辆检测!包括所谓黄标车!就是按照环保部“环发2009-87号文”,也没规定不给检测,发黄标也是合格(黄标贴上写着)!我们看到了这条的“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另外,该条最后一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有冲突!)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这条提到的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并不要求是必须达到现行标准,达到出厂标准即可!还有最后一句,是鼓励,不是强制!)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注意:禁止的不是道路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析,我的车拿到了黄标,合格,通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依法可上路行驶!非法划定限制行驶区域就是妨碍使用权,是违法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未通知或未经车辆所有权人同意将车辆注册信息注销也是违法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析,我的车是我的合法财产!就这么简单)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分析,我的机动车属于我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最关键的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低四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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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09:56 | 只看该作者
        首先,我相信大家都应该是环保人士,对吧,我们是支持环保的,谁不希望环境空气好啊?使用保养不到位的车辆应该淘汰,哪怕是一年的车(比喻)。但我们的车保养的很好,尾气合格,符合车辆出厂的尾气国家标准,为什么所谓影响环保的黑锅要我们来背?要我们买单?当时买车的时候国家并没有告知我们,买的车将来要黄标,要限行,不到使用年限就要淘汰!没有任何部门来出面解释。就因为我们的车岁数大了?就因为我们口袋里又有存款了?需要为GDP做贡献了?
    “黄标车”概念的由来,黄标车的提法和认定首先是在环保部的一个文件里,环保部(2009)87号文。那个文的主旨是“拉动内需”!!!这是禁黄的关键目的!!!
这个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也不是地方条例或地方人大及其***会的立法。就是李总理说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的红头文件。按《立法法》规定,这类文件只能规范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内部行政,不能和法律、法规相抵触。
    环保部环发2009-87号文,就是一个一般规范性文件,如何能够设置行政许可呢?环保部门说:我只是发放环保标志,黄标也是合格标志,我环保允许你上路呀,限行是地方政府的事。可地方政府是依据什么来决定黄标车限行呢?既然合格了,那为啥还要限行呢?你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车是合法制造,合法销售,合法购买,合法上牌的,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都是每年交付的,用行政手段强制赋予机动车黄绿标志,用行政命令强制限制“被黄标车”使用,等于是强制淘汰“被黄标车”,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呢?行政行为是否侵权呢?
    车不是我们生产的,油不是我们生产的,责任却要我们来承担,道理何在?法理何在?
顺着环保部门的定义可以倒推出,当年谁制造了“黄标车”,谁批准制造了“黄标车”,谁欺骗老百姓购买“黄标车”,可以实行责任倒追制度吗?
    为何出台一个政策,生产厂家没责任,销售商家没责任,车辆管理部门没责任,环保检测机构没责任,最后反到是为国家GDP作出切实贡献的纳税人受伤害呢?最后的结果反到是老百姓出了钱,流了血,受了伤?
    但是有例外,据了解公用专用机械车辆除外(环卫、抢修、市政、消防等)不限行,难道这些车排放的都是氧气?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全凭一张嘴,纳税人是不是还要感谢你们不用纳税人的钱买新车啊?节约哈,很高尚~
据了解有些地方使用才六七年的大型专用被黄标车辆,经过车主抗争又允许上路行驶了。几十万的车啊,人家全家靠这车吃饭的啊!贷款还没还上就要人家报废?要稳定?要和谐?行吗? 按一下没反应就再按一下,还没有反应就继续按,出现轻微的局部反应就调整一下,然后涛声依旧继续按~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其中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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