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头就打 严惩不怠 三项措施严厉打击涉嫌飙车行为 |
2013-09-09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严厉打击涉嫌飙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将在市区主要大街、环路、联络线出入口、远郊区县主要大街、国市道、高速公路等,以及全市主要交通枢纽、繁华商业区、公共停车场所等地区周边道路和小区自建道路、未交付使用的市政道路、封闭道路以及断头路等地开展。我局也将通过三项措施严厉打击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机动车非法改装行为(包括轮胎、排气管、发动机、车速表等)及其他涉嫌飙车的违法行为(涉牌违法等)。 一是强化精确打击,提高查处效率。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以非法改装、追逐竞驶、涉牌等违法突出路段为重点,加快科技设施建设,提高违法取证和查处效率。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环路、快速路等道路非法改装、追逐竞驶、涉牌等违法行为车辆,特别是在夜间时段加强监控,一经发现,在做好摄录取证工作的同时,迅速部署警力进行合围查堵。 二是强化路面管控,营造严管氛围。各交通支大队将结合管界道路实际和违法特点,设置专项整治岗位,对非法改装、追逐竞驶、涉牌等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打击。同时,我局还将依托交巡警联勤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示范路口岗、货车卡控岗、以及各进京检查站、治超点、高速路收费站,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加大对小客车的排查力度,并采取“定点检查、巡控巡查、合围拦截”等方法对违法行为实施打击,对存在非法改装、追逐竞驶、涉牌等违法车辆,立即予以拦截查处。路面执勤民警、事故办案民警在处罚违法行为及处理交通事故时,也将利用无线手持POS机、车载查询终端等手段,实时比对车辆及档案信息,发现存在有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坚决实施处罚。 三是强化源头监管,确保工作实效。我局将深入社区、单位、公共停车场等对非法改装、涉牌违法车辆进行排查处理。同时,进一步严格检测场车辆监管,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改装或存在改装痕迹的车辆,须对车辆及所有人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后,及时将车辆和所有人信息录入“飙车违法嫌疑车辆数据库”进行重点管控。另外,还将根据群众反映强烈、易引发追逐竞驶违法行为的道路进行全面摸排和实地调研,并在有条件的区域,通过加装机非护栏、减速装置、提示或宣传标识等方法,杜绝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发生。 【法律链接】: 一、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依据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刑法修正案(八)〉部分新增修改罪名法律适用参考意见的通知》(京公法字【2011】495号)。 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公安局文件规定,认定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追逐竞驶行为应当在道路范围内。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图,为显示车技或比拼车辆性能而与他人驾驶机动车相互竞赛、追赶;客观上为赶超追逐竞驶对象,采取了超速驾驶、强行并线超车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方法。 3.具有以下情节恶劣情形之一: (1)追逐竞驶车速超过行驶路段规定时速50%(含)以上的; (2)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3)曾因追逐竞驶被相关部门查处,又追逐竞驶的; (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存在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依法查处。 (来源:新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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