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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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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3 1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近几年,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也渐渐走进千家万户,汽车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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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汽车保险的专业性,普通投保人一般情况下很难全面理解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即使有专业人士的指导,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保险条款也可能出现不一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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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目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投保人有时候不知道自己能否得到理赔及理赔额度的大小,有时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也可能会对是否应该理赔及理赔额度大小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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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结合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主要谈一谈当前保险理赔案件中常见的一些误区和分歧,以便能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投保人及保险公司一定的提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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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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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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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保险也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汽车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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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额度内予以赔偿。
??
?? 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相同性质的险种,目的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只不过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三责险则是商业性的。具体来说,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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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金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徐新介绍,日常工作中发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很多原告甚至一些代理律师对交强险的内容缺乏明确的理解,交强险赔偿诉求额度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应得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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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新法官还告诉记者,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那么相关当事人根据自身损害情况,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求相应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其交强险赔偿金,而不是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按比例支付交强险赔偿金。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相关当事人也有权根据自身损害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相应保险金,只不过此时,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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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2月1日开始,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整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仍为2000元。另外,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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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进行车损不定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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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有时候,相关车辆可能完全报废。在这样的情况下,车辆损失不定额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多少呢?另外,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吗?要回答这样的问题,首先可能需要先正确理解保险额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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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刚购置的家庭自备汽车,除交强险外,车主都会选择相应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据义乌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此类车辆损失险的保额一般按两种方法确定,其一就是按新车购置价格;第二种则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保险额度。以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为例,在实际发生的因交通事故而引起车辆报废理赔案件当中,保险公司会在原先车辆购置价保额的基础上,鉴定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的折旧价格,然后,在进行理赔时,就在该折旧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理赔,而不是按照原先的保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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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的做法,不同法院的具体审判案例可能会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得出不同的判决。有的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相关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时,虽然合同的相关条款有关于发生车辆报废情况时理赔的相关特别约定,但是,作为投保人来说,他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因此不可能自行理解其条款的内容。因此,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特别向投保人说明相关条款的内容,也就是说,要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告知过程,直到投保人充分理解这些特别条款的真正含义。因此,除非保险公司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否则法院有可能判决保险公司以原先的新车购置价格确定理赔额度。另外,有的法官也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收取的,那么,理赔时,理所当然应该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额理赔,不能按照折旧价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举证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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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类似的理赔案件,从具体审判结果看,有的会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为基础理赔,有的会按折旧价为基础理赔但退还超额部分保险费,还有的则判决按照折旧价为基础理赔,但不退还保险费。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就是不同案件当中,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不一样,另外,不同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差异问题,判决的本质上都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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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被保车辆损失险的车,因交通事故报废的时候,交警部门会认定事故责任。在同等责任情况下,一些投保人甚至个别律师,对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的问题不是非常清楚。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能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按比例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他部分则向其他肇事车辆的当事人索赔。然而,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实际上,车辆的投保人,在得到交强险赔付后,余额不足部分,可以再向所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索赔,而不一定要按比例向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辆当事人分别索赔。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再向肇事方索赔。
乔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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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2:11 | 只看该作者
有点过时了,还是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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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2:3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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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23:57 | 只看该作者
又快到买保险的时间了,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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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快到买保险的时间了,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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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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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撕不得骑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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