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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登记信息不一致:闯祸后保险赔付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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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 2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买了辆二手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竟意外发现车子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和行驶证登记信息不一致,保险公司因此拒赔。鹿城区法院近日受理此案,法官提醒打算购买二手车的市民,务必要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并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今年2月,徐女士花4万余元买了辆二手的低速自卸货车。当时没有检验发动机号,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随后,徐女士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保险期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5日。

  5月14日上午,徐女士雇佣的驾驶员杨某无证驾驶二手货车,行至330国道某路段时,与贵州人彭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彭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由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事故发生后,彭某家属向徐女士索赔,因对赔偿金额不满,便将徐女士及天安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法庭上,彭某家属诉称,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女士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车辆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彭某家属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多元。经办法官认为,徐女士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和交强险保险单上的车辆信息,与发生事故的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无法确认该肇事车辆即投保车辆,故彭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徐女士自认,系该车实际车主。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由车主徐女士在相应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徐女士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11万元。

  杨某系徐女士的雇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7万多元赔偿款,法院酌情认定由徐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9万多元。因此徐女士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0余元,扣除其之前已赔偿了19万元,剩余赔偿款为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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